中国正在就一项旨在促进该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法律草案的一项规定要求,当民营企业不再存在损害其信用的经营异常行为时,中国政府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该企业在官方“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记录。
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来说,在信用信息平台——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的——上保持良好的记录至关重要,因为企业现有和潜在的国内外商业伙伴和客户越来越依赖这些平台来评估企业的状况。然而,官方和非官方平台都有局限性,而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这些局限性可能会损害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继而损害中国的民营经济。
法律草案
10月初,中国司法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欢迎公众在2024年11月8日前就该草案提出意见。在草案的77条规定中,第十条尤为突出,因为它提出了一项基本原则:公平竞争。该条规定: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公平竞争的保障措施将为民营企业带来更多机会。”
这些公平竞争的保障措施将为民营企业带来更多机会。为了更好地展现自己以获得这些机会,民营企业需要确保其公开记录没有任何经营异常的内容。考虑到这一点,《草案》第五十三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强调应采取适度措施惩戒民营企业的失信行为后,第五十三条继续作出以下规定: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强调后加]
中国一个重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如下文所述,该平台发挥的重要作用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局限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进行操作的。该条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各类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等。每一条此类信息必须在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暂行条例》也要求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企业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例如,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企业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信息,以及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这些信息必须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此外,每家企业都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某些信息——例如,企业购买股权的信息,以及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信息——也需要向社会公示。
鉴于公示信息的性质,以及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成为中国国内外广泛使用的一个很有价值的工具。
“各方对该平台的依赖意味着中国政府部门必须及时修复企业在该平台上的信用记录,否则企业就无法有效地竞争商机。”
各方对该平台的依赖意味着中国政府部门必须及时修复企业在该平台上的信用记录,否则企业就无法有效地竞争商机。不幸的是,信用修复的延误似乎相当普遍(见,例如,中国卖家在亚马逊网站上的投诉),而针对此问题,四川等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补救措施。
更令人担忧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有另一个重大限制。该平台经常因网站流量过多而停止运作(见,例如,中国公司所表达的担忧),这实际上使中国当局和企业为建设该平台所付出的努力没有起到应有的成效。
商业数据库及其局限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局限性导致提供类似的中国公司信息的商业数据库迅速发展,以满足市场的强烈需求。为这些商业数据库提供的服务而付费的客户可以轻松访问这些数据库。然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精选的一个案例表明,这些数据库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该案涉及一家公司,声称尽管其提出请求,但某商业数据库没有将该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某些股权信息纳入数据库,并犯了其他错误。该公司主张,其权益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称商业数据库有义务考虑该公司的请求,核查相关信息,并相应地更正其有关该公司的记录。
深圳法院的判决表明,商业数据库对民营企业构成了重大挑战。期望中国每家民营企业都拥有足够的资源来监控所有商业数据库,并在必要时对其提起诉讼,以确保企业在所有数据库中的公开记录都是准确的,这是不切实际的。
更实际的做法是改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例如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防止该官方平台被滥用。这应该有助于减少网站的流量,确保平台可供认真的用户轻松访问。收取的费用还可以帮助招募致力于保持该数据库准确和更新的人员。世界上很多官方的公司注册处和类似的数据库都不是免费的。或许,这些国家已经从经验中吸取了教训,收取合理的费用让公共数据库变得无价,总比让免费的数据库被滥用并变得毫无价值要好。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民营经济与中国企业信用系统,丝络谈™,简讯49号,2024年10月30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410-chinese-private-economy-credit-enterprises。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