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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危机是对已受新冠疫情和经济挫折重创的世界的一个重大打击。那些挣扎求存的企业应该问:在当前的全球危机中,急需的机会在哪里?中老铁路可能是此类机会的一个来源,而如下所述,如果得到适当的法律保障,这些机会很可能变得很有希望。

中老铁路取得进展

2021年12月3日开通运营的中老铁路全长1000公里,连接中国西南部云南省省会昆明与老挝首都和最大城市万象。高铁穿梭于高山峡谷,将昆明至万象的行车时间缩短至仅10小时左右,为老挝这一内陆国家成为经济活动中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前景。

据官方报道,尽管疫情仍在,中老铁路自开通以来运行平稳。截至目前,列车已累计运送近20万吨货物和100万旅客。鉴于中国和老挝在这个60亿美元的铁路项目投放了大量资源,两国很可能会采取各种有利于商业的举措,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投资回报。

能使机会变得很有希望的法律保障

中老铁路的进展令人瞩目。然而,有意抓紧此铁路所带来的机会的企业也必须问:有哪些法律保障可以使这些机会变得充满希望

以建设项目为例。前往老挝的旅客和企业很可能会大量增加,导致这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对住宅和商业建筑的需求也增加。鉴于中老铁路提供的物流便利,中国承包商和施工商可以轻松地将建筑材料和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运送到老挝,从而为它们赢得老挝的建设项目提供了优势。如果中国承包商和施工商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来保护开发商的利益,这一优势虽然具有吸引力,但可能会变得微不足道。正是这种背景反映了中国指导案例109号中确立的原则的重要性。以下我会对此案例作出讨论。

中国指导案例109号与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国际规则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银行保函如何可以支持一个涉及中国承包商及其施工商和外国开发商的建设项目。

具体而言,指导案例109号涉及哥斯达黎加的一个建设项目,该项目由该国的一家公司在中国承包方和施工方的支持下开发。两所银行出具的保函为施工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1. 哥斯达黎加一家银行向保函受益人(即开发方)出具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执行此保函需要开发方给哥斯达黎加银行提交各种文件,指明执行此保函的理由(例如:中国承包方/施工方违反施工合同)。
  1. 一家中国银行向该哥斯达黎加银行出具的相关见索即付独立反担保函。此反担保函的实质是让该家中国银行作出承诺,如果上述见索即付独立保函被执行,该家中国银行会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支付哥斯达黎加银行向开发方所支付的相同金额。反担保函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并规定必须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458号,1992年版)。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哥斯达黎加的开发方发现施工“品质低劣”,拒绝支付施工合同规定的一定金额。由于“品质低劣”,开发方还以中国承包方和施工方违约为由,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见索即付保函项下2,008,000美元的款项。根据该保函的条款,哥斯达黎加银行于2012年3月向开发方支付了相应款项。随后,哥斯达黎加银行要求中国的银行根据反担保函向其支付相同金额(即2,008,000美元)。

问题在于中国的银行是否必须支付这笔款项。如果没有以下的事态发展,答案将是直截了当的“是”:

  • 就在开发方根据见索即付保函提出索赔的前一天,中国施工方针对开发方而提交了仲裁请求,认为开发方拖欠应支付之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 大约一年半后,即2013年7月,相关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认定由于上述款项的拖欠,开发方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注:开发方在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最高法院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但最终败诉)。

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中国承包方称,开发方根据见索即付保函提出索赔构成欺诈,因此,中国银行没有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详细分析《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 哥斯达黎加银行正确地遵守了其保函条款,向开发方支付了约定的金额(即2,008,000美元)。
  • 因此,中国的银行必须根据反担保函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支付相同金额。

在此阅读指导案例109号全文,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说理。而当中的要点已概括为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对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中国法院作出指导(有关指导性案例性质的说明,见丝络谈™简讯2号)。该案例其中一项“裁判要点”是: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在指导案例109号中,“基础合同”是指该案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强调后加)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述,上述做法背后的理由是:“否则,对基础合同的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这一点:开发方违反施工合同并必然使其在独立保函项下的索款构成欺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承包方败诉,因为它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开发方明知没有理由,仍要求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关键要点

指导案例109号具体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坚守法律规则和原则来保护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这是可喜的发展。寻求在老挝开发建设项目的企业应该从这起案例中了解到,精心制定的独立保函条款可以为它们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要了解指导案例109号中的独立保函条款内容,请阅读丝络谈™对该案所出版的双语版本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中老铁路:全球危机中的潜在机会,丝络谈™,简讯7号,2022年3月9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2w09-chinese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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