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文摘
2019年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个均与该国“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这六个案例之一是指导案例109号。该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坚守法律规则和原则来保护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在哥斯达黎加的开发方与中国承包方之间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由以下安排作出担保:(1)哥斯达黎加一家银行向保函受益人(即开发方)出具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及(2)一家中国银行向该哥斯达黎加银行出具的相关见索即付独立反担保函。
法院判决指出该中国银行必须向哥斯达黎加的银行支付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这是由于法院认定,该哥斯达黎加银行正确地遵守了其保函条款,向其保函的受益人支付了相同的金额。法院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详细分析,说明了为什么独立保函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
关键词
民事
保函欺诈
基础交易审查
有限及必要原则
独立反担保函
裁判要点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 […]
3. […]
“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第44条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裁判理由
[…]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未予涉及的保函欺诈之认定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只要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尚未做出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者赔偿责任的最终认定,亦不影响受益人保函权利的实现。“
[…]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此文的引用是:丝络谈™编辑委员会,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丝络谈™,丝络规则与案例™,2022年2月1日,http://sinotalks.com/sinorulescases/guiding-case-109-chinese。指导案例109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除非另有说明,文摘、附录与所有注释均由丝络谈™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