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92号: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文摘
2017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92号,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提供指导:当相关的DNA指纹检测结果介于0(即两植物属于同一品种)和2(即两植物属于不同品种)之间,如何确定两植物是否属于同一品种?
根据指导案例92号,当检测结果低于2时,被诉侵权人(即被告)有责任证明被诉侵权植物与授予品种权的植物不同。由于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法院如何决定将责任转移至被告是合理的?本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提供了答案。
关键词
民事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检测
近似品种
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第17条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裁判理由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
“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50万元 […]。”
[…]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 此文的引用是:丝络谈™编辑委员会,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丝络谈™,丝络规则与案例™,2021年12月1日,http://sinotalks.com/sinorulescases/guiding-case-92-chinese。指导案例9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除非另有说明,文摘、附录与所有注释均由丝络谈™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