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保护权利:
被告的举证责任†
新的双周通讯:丝络谈™ 简讯 (SINOTALKS.COM In Brief)
12月1日,我和我的团队推出了丝络谈™,这是一个新的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在线知识库。我们的一分钟视频应该可以帮助您了解这个项目的重点。
在我们推出丝络谈™(SINOTALKS.COM)仅几天后,领英就为我提供了创建通讯的机会。我掌握此机会制作一份名为 丝络谈™ 简讯(SINOTALKS.COM In Brief)的双周通讯。此通讯有以下目标:
- 阐明中国法律和政策,以便您能够针对与中国相关的问题制定循证策略;
- 以较轻松的方式与您联系;和
- 与老朋友以及过去25年以上在香港或中国大陆、维也纳或斯坦福法学院修读过我课程的学生重新联系。
让我们开始!
我想先谈谈证据,因为这个题目应该会引起许多面对中国诉讼挑战的人的极大兴趣。中国还没有一部名为《证据法》的国家法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证据规则。
最近的发展表明,在民事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中国法院已经准备好将举证责任从原告(通常有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深入理解被告的举证责任能让您为自己在中国现有或未来的纠纷做好准备。
被告的举证责任和商业秘密
指导案例49号中的原则是说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发布该指导性案例。它是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主张被告的软件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于担心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中的商业秘密可能丢失,被告拒绝提供该源代码以供法院检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指导案例49号的原则如下: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强调后加)
正如柏凯莉和王晓萌所观察到的(见其文章:指导案例49号如何促使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编纂为法律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国法律连接》,第7期,第29页(2019年12月)),指导案例49号促成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编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强调后加)
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另一个说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的例子是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的。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92号,明确了这一原则: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当相关的DNA指纹检测结果显示检测中的两颗植物是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人(即被告)有责任证明被诉侵权植物与授予品种权的植物不同。
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00号,明确被告可以如何满足这一举证责任。该案提供了一个例子:提交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证明被诉侵权植物具有特异性。法院如何说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是合理的?为什么法院如此重视DUS测试?丝络谈™(SINOTALKS.COM)网站免费提供以下出版物,让您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和相关分析:
-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及
- 中国越趋关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三个指导性案例及相关含义。
鉴于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尤其是在我们面对供应链问题和粮食不安全的情况下,我想知道贵国是否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机制。如果有,贵国是否有类似的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请填写一份简短的调查问卷让我知道,调查时间应不超过 3 分钟。
两周后见!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在中国保护权利:被告的举证责任,丝络谈™,简讯1号,2021年12月15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week49-2021-chinese。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