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商标案例如何帮助阐明中国新的专利规则

How a Trademark Case Helps Illuminate China’s NEW Patent Rules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4年1月31日

How a Trademark Case Helps Illuminate China’s NEW Patent Rules
Image: Anthony Nava, Blue, Red, and Green Gears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中国从2月5日起降低所有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决定广受欢迎,因为这项措施会让更多现金注入银行体系,从而有助于重振经济。

另一项可能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但似乎很少引起法律界以外的关注的措施是中国发布了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如果有效实施,这些新修订的规则有可能加强中国的专利保护机制,使中国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更具吸引力。

中国新的专利规则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则》”)。该细则自1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内容广泛,修订后的细则共有149条,而旧版的细则只有123条。

新增的条款中共有九条旨在协调中国专利制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协定》”)。中国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成为该协定的缔约方。正如管理《海牙协定》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所解释的那样,该协定“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例如:产品的形状、图案、线条或颜色)]以最少的手续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保护”。

《海牙协定》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其让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有效率地向该协定的多个缔约方(总共有近 80 个)寻求对该设计的保护。为此,与缔约方有联系(例如通过住所或公司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向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对其拥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国际注册,并在申请中“指定”其寻求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指定的每一缔约方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审查,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拒绝给予保护,并通知WTO国际局驳回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效力。然而,驳回不得“以[…]关于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的要求未依该有关缔约方的法律得到满足为由”。这一限制反映了《海牙协定》的目标,即避免仅基于手续等形式而拒绝给予保护。

为与《海牙协定》相协调,《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并规定了该部门所遵循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细则》似乎与《海牙协定》很好地协调一致。然而,潜在的不协调仍可能会出现。”

《细则》似乎与《海牙协定》很好地协调一致。然而,潜在的不协调仍可能会出现。例如,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国际申请过程中,由于缺乏某些关键信息而无法确定相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所有实质性要求,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裁决

面对上述不协调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许会从指导案例114号得到启发,尽管该案不是专利案例。

指导案例114号是一起涉及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迪奥尔”)向中国商标主管机关提起诉讼的商标案例。迪奥尔获得其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通过WIPO国际局向中国提出申请,将商标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中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以申请商标缺乏显着性为由,驳回迪奥尔的申请。

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指出,尽管国际注册中明确记载了该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商标”且进行了具体描述,但中国商标主管机关仍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马德里协定》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简化注册程序”,让申请人“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因此,针对迪奥尔指定中国的申请,“有关申请材料应当以国际局向[中国]转送的内容为准”。如果申请材料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某些信息,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本案中,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并未给予迪奥尔“合理的补正机会”,并在欠缺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得出了对迪奥尔不利的结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中国商标主管机关的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

指导案例 114 号包含了以下指导原则:

1. […] 因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中国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

2. 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强调后加]

“尽管指导案例114号不是专利案例,但上述指导原则背后的理据是有说服力的 [, …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尽管指导案例114号不是专利案例,但上述指导原则背后的理据是有说服力的。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遇到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缺乏中国法律要求的某些关键信息的情况时,这些理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借鉴这些参考来优化《海牙协定》的价值  ,将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增强其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一起商标案例如何帮助阐明中国新的专利规则,丝络谈™,简讯40号,2024年1月31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401-chinese-trademark-patent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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