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财产:
中国如何逐步制定相关规则†
Data as Property in the AI Era:
How China Formulates Related Rules Incrementally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 2 月中旬会见了华为、比亚迪和深度求索(DeepSeek)等中国创新型公司的创始人,展示了中国的“新质生产力”——这一词由习主席于 2023 年提出,旨在强调创新在推动中国长期发展中的作用。会议室里弥漫着合作气氛,但在幕后,这些公司和其他创新公司在许多方面都竞争激烈,其中包括争夺对作为人工智能时代宝贵财产的数据的使用。
中国当局敏锐地意识到,有必要规范数据的使用,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当中的挑战是如何正确地做到这一点,因为快速发展的技术催生出各种类型的数据,其特征仍未能完全确定。中国司法和行政部门采取的渐进措施,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对此类规管的探索性方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2023 年 9 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中国视频分享应用程序抖音(“抖音APP”)的上诉案作出判决仅仅六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将该案确定为典型案例,以强调其在帮助认定数据抓取如何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有关典型案例的更多信息,见此文章)。
该案涉及北京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其中一家公司运营抖音APP(简称“微播公司”),另一家公司运营另一款视频分享应用程序刷宝APP(简称“创锐公司”)。微播公司称创锐公司(1)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的超过5万个短视频文件、超过1万名用户的信息和127条评论(统称“涉案内容”),并(2)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这些内容。微播公司认为创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创锐公司败诉,并判令其赔偿微播公司500万元人民币。创锐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说理值得注意。该法院首先认定涉案内容形成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是微播公司投入了巨大资源,通过抖音APP收集、存储、加工、传输而成,其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虽然微播公司基于这些“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合法权益并未于中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明确规定,但法院清楚表示,其应当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创锐公司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即涉案内容,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包括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等。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
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
[强调后加]
进一步审视该判决书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作出更详细审视后,可以发现比上述典型案例总结的内容更为有趣的分析。”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作出更详细审视后,可以发现比上述典型案例总结的内容更为有趣的分析。
在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中国法院常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
(二)[…];
(三)[…];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强调后加]
该兜底条款——即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范围很广,其通常可以涵盖现实中很多情况。但在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包括其兜底条款)完全不适用,因为创锐公司获取涉案内容并通过刷宝APP提供该内容的行为并不“妨碍、破坏[微播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即第六至十二条)并不适用(该章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而依据该法第二条来判断创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将第二条作为最后依据的做法,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国法院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中阐明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强调后加]
鉴于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较为宽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创锐公司行为的正当性时综合考量了多种因素。法院考量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秩序等。最终,如上文所述,该法院认定创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新规则
除了允许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其他经营者(如上述微播公司案),《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授权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例如,如果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详细规定的事实,似乎促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第七条到第二十六条列明了不同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这些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可以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缺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暂行规定》时是否详细研究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这一点并不清楚。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可以避免该判决所揭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缺陷。《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强调后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这些循序渐进的举措,彰显了中国在规范数据使用方面所面对的挑战以及其解决方案。《暂行规定》实施才几个月。随着这些规定的应用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和《暂行规定》中的有益表述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数据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财产:中国如何逐步制定相关规则,丝络谈™,简讯53号,2025年2月26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502-chinese-data-ai-property。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