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中国的全球商务†
全球商务对中国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故中国有必要表明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心。自 1987 年以来,中国一直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般称为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要求其 170 多个缔约国中的每一个国家确保其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拒绝这样做是基于公约中规定的理由。
“[…]中国法院如何解释[《纽约公约》‘公共政策’理由]直接影响到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开展业务的信心程度。”
其中一个拒绝理由是:“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理由”)。由于《纽约公约》没有进一步就这一理由做出规定,中国法院如何解释这一理由直接影响到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开展业务的信心程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阐明了对这一理由的解释。
外国仲裁裁决与中国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月初发布的报告,2023年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共计69件。这些裁决来自印度、日本、新加坡、英国等多个国家。仅有三个案件的外国仲裁裁决因各种原因未被承认或执行,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此类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的身份(因此无法确定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已向作出仲裁裁决国家的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几乎所有外国仲裁裁决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事实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
全国法院善意履行《纽约公约》义务,[…]体现出成熟的[…]裁判思路,进一步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友好态度和大国担当。
虽然报告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或不同省份的下级法院所裁定的案例,以说明中国法院如何考虑《纽约公约》某些条款的内容,但这些案例都不涉及“公共政策”理由。
“[…],一起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具代表性的案例[…]值得关注,因为该案说明了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理由。”
该报告赞扬了部分地方法院所发布的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有助于“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地方法院涉及《纽约公约》的裁定的认可,一起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具代表性的案例(“《江苏案例》”)值得关注,因为该案说明了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理由。
《江苏案例》
《江苏案例》连同江苏省法院判决的其他几起案例于2023年12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涉及一项专利许可协议引起的纠纷。协议规定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都必须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仲裁解决。之后,协议双方发生纠纷,而最终仲裁庭作出有利于许可方的仲裁裁决。
当许可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时,被许可方反对,指出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有违中国公共政策,因为该裁决是基于仲裁庭对中国《专利法》的错误适用。根据《专利法》,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许可方与涉案专利权的前拥有人之间进行了专利权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该转让。因此,许可方实际上并不拥有其试图通过涉案协议作出许可的专利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指出,中国和荷兰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后,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尽管仲裁庭未正确理解许可方根本不拥有涉案专利权。法院进一步解释道:
有违中国公共政策,是指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情形。案涉外国仲裁裁决错误理解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不损害中国根本社会利益,不构成违反中国公共政策,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裁定表示认可,因为该裁定“体现了中国法院严格审慎适用公共政策,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由于2024年7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策决定强调,需要通过在未来几年“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等措施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预计中国法院将继续避免适用《纽约公约》的“公共政策”理由。这对寻求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仲裁与中国的全球商务,丝络谈™,简讯48号,2024年9月25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409-chinese-arbitration-global-business。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