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铁路和日益恶化的粮食危机:
老挝已做好法律准备吗?†
The China–Laos Railway & Worsening Food Crisis:
Is Laos Legally Prepared?
全球粮食危机不断的恶化使2021年12月开通的中老铁路对中国来说更加重要(见丝络谈™简讯7号)。有了此铁路,早上离开老挝首都万象的农产品,可以即日到达中国西南部云南省省会昆明。此铁路不仅给老挝这一内陆国家带来了难得的经济繁荣机会,而且实质上将老挝变成了中国的后院,可以帮助中国为其庞大的人口和牲畜提供粮食供应。
老挝在庆祝有这个新的经济机会的同时,是否也准备好处理中老铁路运营可能产生的重大法律问题?中国是否已采取措施来帮助老挝,让其可以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风险?毕竟,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帮助老挝从此60亿美元的铁路项目中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将风险降至最低,这将加强两国关系,有利于中国在该地区的发展,并向其他拥有大型涉华项目的国家发出强烈和积极的信息。
从老挝到中国的农产品
农产品出口是老挝的重要收入来源。2021年,老挝的出口收入为70亿美元,其中近七分之一来自农产品出口。在这些出口的农产品中,80%以上销往中国,主要产品有香蕉、西瓜和甘蔗。
为了充分利用中老铁路提供的机会,老挝和中国两国企业和政府都迈出了重要步伐。2021年5月,中国企业完成了一项价值超过15亿美元的交易,同意在截至2025年的五年期间,从老挝购买芒果、榴莲和大豆等9种农产品。2021年11月,老挝政府将该国种植的近100种水果和蔬菜列入向中国出售的“优先”农产品的清单。此外,老挝政府已作出加大研发力度的指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促进对华贸易。
两大法律问题
这些发展都令人振奋。但是,老挝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两大法律问题:
- 保护老挝开发的植物新品种
老挝提高本国农产品质量和产量的研发努力不能单独进行。这些努力需要得到能够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框架的支持。
老挝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缔约方。截至2021年11月,该公约已有78个缔约方,包括中国、新加坡和越南。该公约成立的小组将其使命确定为:“提供和促进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旨在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开发,造福社会。”虽然目前存在许多成功的例子,以鼓励其他国家加入该公约,但也有人怀疑一个国家是否应该采取这一步,而即使它决定加入该公约,是否应该考虑成为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例如:中国),还是1991年文本的缔约方(例如:新加坡和越南)。
中国于1999年4月成为上述公约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为准备加入该公约,中国于1997年3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中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框架迅速发展,日趋完善(更多相关信息,请阅读我的文章:中国越趋关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三个指导性案例及相关含义)。中国在权衡该公约的利弊以及据此而建立强而有力的法律框架的经验,都可成为老挝的宝贵参考。
- 可能侵害受中国法律精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权
在中老铁路开通之前,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农业。据报道,截至2020年,已有200多家中国企业在老挝农业和林业领域投资近6亿美元。其中,许多企业专注于在老挝种植各种水果,然后将它们出口到中国。
考虑到上述发展,想象一下这种情况:中国公司让老挝农民、育种者和/或食品供应链上的其他人士参与种植和运送农作物到中国销售。后来,这些农作物被发现是用中国法律已授予权利的品种的繁殖材料种植的。这些品种权持有人对中国公司和老挝参与者侵害其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涉及的潜在利润巨大,上述情况极有可能发生。为了保护自己,这些有可能成为被告的人士(包括老挝当事人)及其顾问需要了解中国相关法律原则并提前做好准备。例如,他们应该意识到,在特定情况下,被告有责任证明没有发生侵权(见指导案例92号和100号),而所需的证据需要时间来收集(例如,显示田间种植结果的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此外,他们应知道“繁殖材料”一词的定义相当广泛(见指导案例160号)。
为帮助老挝处理上述两大法律问题,中国分享其经验和知识将是明智之举。当中国被看作为一个乐于协助且公平的伙伴,中国更有可能维持与老挝的贸易,并与这个虽小但日益重要的国家发展良好关系。
您知道吗…
在这篇和上一篇丝络谈™简讯(见丝络谈™简讯7号)中,我分享了一些关于中老铁路的信息并讨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写这些文章让我想到了一些细节:
- 中老法律交流会?
中国和老挝是否组织了法律交流会和/或其他能力建设研讨会,以帮助双方了解各自的法律框架是如何支持中老铁路带来的机会和管理相关的风险?例如,涉及中美关系时,我在几次中美法律交流会上发言,并认为这些会议很有用。
- 哥斯达黎加开发方净收益超过120万美元!?
在丝络谈™简讯7号中,我提到了哥斯达黎加的一个建设项目,该项目由中国公司建造,但质量不好。该案涉及的金额应引起人们的注意。为此,让我在这里总结相关事实。
哥斯达黎加开发方以“品质低劣”为由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保证施工质量的保函支付2,008,000美元(该保函是中国承包方安排银行出具的)。为保护国际见索即付保函制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哥斯达黎加银行正确地遵守了其保函条款,向开发方支付了2,008,000美元,即使该开发方被裁决(注:这是仲裁裁决;哥斯达黎加法院维持该裁决)因没有支付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而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根据该仲裁裁决,哥斯达黎加开发方需要支付800,058.45美元作为已完成(和检查)部分的工程款和利息。
请仔细阅读上述段落。显然,哥斯达黎加开发方的净收益是超过120万美元(即2,008,000美元减去800,058.45美元)。由于哥斯达黎加银行按照见索即付保函而支付的2,008,000美元最终必须由中国承包方承担,这家中国公司是否曾对哥斯达黎加开发方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回部分款项?
如果您有可以阐明上述细节的信息,请与我联系(mgechlik@sinotalks.com)。谢谢!
附言:在我写这篇和上一篇丝络谈™简讯时,丝络谈™研究助理王霈宁提供了研究方面的协助。我在此致谢。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中老铁路和日益恶化的粮食危机:老挝已做好法律准备吗?,丝络谈™,简讯8号,2022年3月23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2W11-chinese。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