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改革†
上一篇丝络谈™简讯(SINOTALKS.COM In Brief)解释了人们知之甚少的中国“典型案例”的重要性。相关要点是:
- 根据中国“类案检索”系统的特定顺序,典型案例在为全国法院提供指导的同时,不享有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指导性案例是中国具有事实拘束力的先例(见丝络谈™简讯2号),并且是唯一一种可以在后续类案的判决中被明确引用的中国案例,以确保法律一致性。
- 典型案例有可能“升级”为指导性案例。
然而,典型案例上述的重要性直到2020年7月“类案检索”系统的规则发布后才变得清晰(见丝络谈™简讯4号)。
这篇文章描述了2015年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当时这些案例的重要性尚不清晰)的发布如何最终促使我于2018年在中国政府举办的一个国际论坛上提出建议。 我相信这个建议带来了令人鼓舞的发展。作为一位关注中国法律改革已超过25年的学者,我觉得这个经验值得分享。
典型案例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继2013年中国政府推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了第一批与该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共8个),并于2017年5月发布了第二批此类的典型案例(共10个)。
为帮助法律专业人士和企业了解这些案例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及相关含义,我在美国商会的支持下于2017年6月在北京组织了一次研讨会。研讨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法官发表了很有见地的演讲。郭法官当时(现在仍是)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发展工作。
一年后,也就是2018年6月,我在斯坦福法学院发起的双语季刊《中国法律连接》(China Law Connect)出版了。第一期包括两篇优秀文章,讨论了以下两个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这两起案例涉及中国承认一个外国判决和一个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问题。
- 《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见许璐,一带一路典型案例13:更加开明地解读互惠原则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法律连接》,第1期,第32页(2018年6月));以及
-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见高尚、李隽文,通过《西门子诉黄金置地案》,中国改革涉及自由贸易区的仲裁,为“一带一路”作出准备,《中国法律连接》,第1期,第53页(2018年6月))。
指导性案例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2018年7月3日,即《中国法律连接》出版几天后,我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发表演讲。该论坛是中国政府为“一带一路”倡议成员国代表以及仍在考虑是否应加入该倡议的国家的代表所举办的。
在我的简短演讲中,我直接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成功将取决于中国向东道国注入信心的能力。我对典型案例的发布表示赞赏,它们体现了中国为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努力。我特别赞赏上述两起中国承认一个外国判决和一个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然而,我的结语是:
可惜的是,上述的案例只是典型案例[…]。至少其中一些案例应升级为指导性案例或尽快发布新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台下不少人眼睛一亮。
几个月后,于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个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指导案例107号,该案涉及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早于2015年,该案已被选为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见丝络谈™简讯4号)。
这六个指导性案例中的另一个是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该案涉及哥斯达黎加开发商与中国承包商之间的建筑项目。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此阅读该案全文翻译,以及丝络谈TM团队编写的详细说明,以了解该案如何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独立保函的价值而坚守法律规则和原则。
如果这六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我在论坛上的建议有关,我感到很荣幸。如果不是这样,而且发布这些案例早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议程上,这更令人鼓舞,因为它反映了中国最高级的法官致力于展示中国法院维护国际法律原则的案件。展望未来,我们会看到更多此类指导性案例吗?对此,我是充满希望的。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改革,丝络谈™,简讯5号,2022年2月9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week05-2022-chinese。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