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游戏规则的新发展!⸺中国高级法院的再审令强化了指导性案例

Game Changer!—Guiding Cases Empowered by a Chinese High Court’s Retrial Order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2年4月15日

Background image: xtock/Shutterstock.com

位于中国东北的辽宁省,其最高级别的法院最近指令再审某纠纷,原因是处理该纠纷的下级法院在说理中没有讨论当事人所引述的与该纠纷类似的指导性案例(“辽宁裁定”)。该裁定有望对辽宁省使用指导性案例(中国具有事实拘束力的先例;见丝络谈™简讯2号)方面的司法实践带来积极的变化。为什么会这样?对于中国其他地区而言,这项裁定也会是改变游戏规则的新发展吗?

辽宁裁定及其对辽宁省的预期影响

要充分理解辽宁裁定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就必须知道它所解决的问题,而这又需要认识中国指导性案例发展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里程碑。

  • 2010年:出现了开创性制度

2010年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套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规则,表明其通过指导性案例在该国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目标的决心(“《2010年规则》”)。中国这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越来越看到过于依赖立法的局限性(例如,无论起草得多么仔细,立法都无法涵盖所有实际情况)。《2010年规则》的关键条款规定,中国所有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上述内容避免了使用“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表述。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没有任何案例被认定为“中国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中所采取的审慎举措。如果使用“必须遵循”的表述,则会意味着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参照”一词意为“参考并仿照”,通常指“参考并仿照(方法、经验等)”(见《汉语大辞典》);有趣的是,某省高级法院在指导下级法院如何“参照”该院选定的某一批案例时,明确采用了这词和其词典定义。显然,最高人民法院选择用“参照”一词来表达指导性案例微妙的权威性,尽管这些案例缺乏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2010年规则》的一大缺点是缺乏对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指示,削弱了该规则的实用价值。

  • 2015年和2020年:发布了改进该开创性制度的实用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另一套规则(“《2015年规则》”)弥补了《2010年规则》上述的缺点。《2015年规则》所提供的指示包括以下内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强调后加)

2020年,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另一套规则来建立中国“类案检索”系统时,也提供了类似指示(“《2020年规则》”)。指导性案例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丝络谈™简讯4号)。

但是,以上的指示似乎不是强制性的。因此,2018年,我邀请主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工作的郭锋法官,写了一篇文章来说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郭法官在他的文章(即:关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中国法律连接》,第1期,第23页(2018年6月))中明确地说明:

如果不赋予指导性案例以一定的效力,案例指导制度就形同虚设。赋予指导性案例以事实拘束力,类似案件如果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上级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上诉时,原判将面临改判风险。(强调后加)

很可惜,郭法官的重要说明在实践中似乎被忽略了。丝络谈TM联席执行编辑赵炜和我最近完成的一项研究证实了这一点(见《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在后续案件中的使用趋势及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启示》 ;该文还讨论了其他问题)。在这项研究中,赵炜和我进行了实证研究,找出了所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后续类案。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许多法官在说理中没有说明是否应当参照当事人所引述的指导性案例。他们似乎并不担心郭法官指出的那种风险。

  • 2021年12月:辽宁裁定解决了问题

2021年1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高院”)在审理一个案件时,作出了辽宁裁定。当事人在该案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都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在审案件与该指导性案例相似。辽宁高院裁定:

原一、二审法院[未有按照《2020年规则》中的指示,对该指导性案例]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本案充分说明了郭法官在其文章中所强调的作出与指导性案例不同的裁判的风险。由于辽宁裁决出自辽宁省最高级别的法院,省内的下级法院预期会认真对待此裁定,并在今后的案件中,会考虑是否应当参照当事人所引述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他们将面临改判风险,且其职业前景也会受影响。

辽宁裁定的影响会不止于辽宁省吗?

如果中国大陆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都采用辽宁高院的方式,在下级法院没有于说理中讨论被引述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指令再审,辽宁裁定的积极影响有可能会传到中国其他地区。

为了使这些高级法院有动力迈出这一步,纠纷各方和/或其律师应在可能情况下尽力引述与其纠纷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对指导性案例的引述与法院的回应之间的差异越严重,省级法院就越有可能介入解决问题。这是由于没有一个省级法院会想被视为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的指导性案例的成功。

对全中国而言,辽宁裁定有可能会是改变游戏规则的新发展。最终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法律界决策者的反应,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尽力发挥这一裁定的影响。尽管如此,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很可能包括我们的许多读者,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很高兴能够在本文中分享这一令人振奋的发展!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改变游戏规则的新发展!——中国高级法院的再审令强化了指导性案例,丝络谈™,简讯10号,2022年4月15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2w14-chinese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作者对其负责。它们并不一定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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