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法律服务市场:
预测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The Global Legal Services Market:
Predictions & Implications for China
一所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预测,2031年全球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将增长至13,116.3亿美元,其中增长最快的地区为南美、中东、非洲和东欧(“四个增长最快的地区”),而这些地区的年复合增长率都在 11.1% 至 8.9% 之间。这些预测对中国的律师和法治发展带来什么启示?
中国与四个增长最快的地区
“[…]四个增长最快的地区一直是中国全球投资和建设交易的重要接受方。”
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上述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来自对交易实务领域不断增加的需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四个增长最快的地区一直是中国全球投资和建设交易的重要接受方。
据《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显示,2005年至2022年中,中国在中东/非洲、欧洲、西亚、南美等地区的全球投资和建设交易总额分别达到5356亿美元、4544亿美元、3251亿美元和1892亿美元。其中,巴西和俄罗斯联邦位列中国投资十大接受方;两国的中国投资额分别为638亿美元和348亿美元。
在建设交易方面,中国在中东、非洲、东欧的足迹更加明显。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十大东道国中,有六个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位于这些地区。这些国家的中国建设交易总额达1696亿美元。
中国与四个增长最快的地区建立了友好关系,例如阿根廷加入了“一带一路”倡议,北京成功帮助促成沙特与伊朗关系正常化协议,以及中国已设立非洲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以帮助培训非洲不同学科的专业人才。这些友好关系预示着未来几年这些地区将开展更多与中国相关的经济活动。
对中国律师的启示
南美、中东、非洲和东欧预期会出现的与中国相关的经济活动,很可能会给中国律师提供许多法律服务的机会。这些律师准备好迎接这样的机会了吗?
根据中国司法部最近发布的报告,全国有执业律师65.16万人。 其中,本科学历的律师占71.66%,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占21.22%。全国仅有8727名律师在境外接受过教育并获得学位。因此,人们不禁会怀疑,中国是否有足够经过严格培训的律师来处理复杂的跨境交易。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中国大陆以外的律师事务所能有所帮助,因为它们通常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复杂的跨境交易。截至2022年底,已有来自22个国家/地区的200余家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282家代表机构,其中由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律师事务所、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分别为205家、64家和13家。
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内地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能牢牢把握南美、中东、非洲、东欧等涉华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机遇。
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启示
“快速启动中国内地律师培训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为他们提供具有跨境影响的指导性案例的培训。”
快速启动中国内地律师培训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为他们提供具有跨境影响的指导性案例的培训。与一般认知相反,指导性案例——中国事实上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中确立的指导原则不仅对诉讼律师有用,而且对那些主要专注于构建复杂交易的律师也有用。
两个指导性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涉及在哥斯达黎加的开发方与中国承包方之间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由按照《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出具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担保。在该案中,中国法院坚守这些规则,以保护独立保函的价值,否则跨境建设将变得非常困难。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涉及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1 法院采取了自由宽松的态度,认定合同未能成立并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成立,因为该仲裁条款的内容已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由于仲裁被普遍认为是解决复杂跨境事务引起的法律纠纷的一种高效率且有效的方法,跨境交易的外国当事人可能会欣赏中国司法机构对仲裁的大力支持。
鉴于指导案例109号和指导性案例196号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发布更多此类指导性案例,以便利跨境交易。若能做到这一点,以及为律师提供相关的培训,这将有助于提供一个受外国当事人欢迎的法治环境,以及增加中国内地律师的能力,协助其拓展法律业务。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全球法律服务市场:预测以及对中国的启示,丝络谈™,简讯33号,2023年6月28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306-chinese-global-legal-services-market-china。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1 请注意,最新的指导性案例都被称为“指导性案例x号”,而非“指导案例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