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its Against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 Government Agencies
Images: Kai Stachowiak, Background Wallpaper; icon0 com, China Flag Themes Idea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民营企业与中国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打官司是否有机会胜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是尝试增强人们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故通过公布两起案例以表示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很明显,这两起案例是经过细心安排紧随着中国领导层近日重申民营企业的价值(见《中国对民营企业的最新支持:新一轮创业浪潮会出现吗?》)而发布的。两起案例展示了法院如何判决相关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败诉,以保护两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民营企业的这种积极对待会成为一种常态吗?”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两起案例有助于“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有效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因为它们说明“违约毁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的这种积极对待会成为一种常态吗?

民营企业诉国有企业

第一起案例涉及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民营企业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巨大公司”)和两家国有企业,即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统称“旅游国企”)。

2018年,巨大公司与旅游国企签约,共同开发“水上运动旅游”项目。根据合同,旅游国企负责投入项目水域的经营权等,而巨大公司负责提供水上运动旅游器材和专业管理团队。根据合同,若双方合作因旅游国企原因提前终止,旅游国企需向巨大公司支付赔偿金,其中包括巨大公司购买的水上运动旅游器材的价值。

巨大公司按照合同购买了所需器材并培训了专业管理团队。可是,旅游国企无法落实项目水域的经营权。2021年,巨大公司起诉旅游国企违约。一审法院判决旅游国企败诉。

旅游国企提出上诉,称巨大公司未能获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许可,才导致合作提前终止。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强调合同并未约定巨大公司必须申请此许可,也没有证据表明旅游国企曾努力督促巨大公司获得该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是这样评价的:

[旅游国企]未尊重合同约定,欲减轻[其]合同义务,加重对方[巨大公司]的合同义务,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民营企业,该行为当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

民营企业诉政府机关

第二起案例涉及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民营咨询公司(“咨询公司”)。2019年6月,咨询公司与当地农业农村局(“农业局”)达成合作共识。农业局委托咨询公司对某区进行无人机查访。咨询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查访,并定期向农业局提交查访报告。最终,咨询公司共提交了20份查访报告,农业局签收所有报告,未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双方才就上述合作正式签订合同。随后,咨询公司向农业局开具发票,要求支付无人机查访服务费1,193,248元。农业局以“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咨询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农业局付款。

农业局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如下:(1)该合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因此是有效的;(2)农业局没有理由拒绝付款,因为农业局如果对咨询公司完成的工作不满意,应该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提出异议,而不是在所有报告提交后才提出异议。

“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赞扬本案的说理:

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对民营企业的积极对待会成为一种常态吗?

上述两起案例中涉及的民营企业得到积极对待是一个好兆头。但这样的对待会成为常态吗?毕竟,推动民营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是让这些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打官司时可以“很有可能”(probable)胜诉,而不仅是“有可能”(possible)胜诉。由于这两起案例被列为“典型案例”,根据中国法律,虽然审理类似案件的法院可以考虑“典型案例”以作参考,但不能在判决中引用这些案例。鉴于这种限制,这两个典型案例的任何积极影响无法被追踪。为了加强这些案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些案例升级为指导性案例,让其在判决中被引用。1 最高人民法院会否采取这一步以表明其支持民营企业的决心?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诉讼:民营企业能获胜吗?,丝络谈™,简讯35号,2023年8月30日,https://sinotalks.com/inbrief/202308-chinese-private-enterprise-court-china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1 关于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之间差异的更多讨论,见熊美英博士,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给予中国法院更多的指导,丝络谈™,简讯4号,2022年1月26日,https://connect.sinotalks.com/inbrief/week03-2022-chinese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