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0号: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文摘
2017年11月,指导案例100号发布前的一年左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92号,明确了这一原则: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当相关的DNA指纹检测结果低于2时(即检测中的两植物是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人(即被告)有责任证明被诉侵权植物与授予品种权的植物不同。
被告如何能满足这一举证责任?2018年12月发布的指导案例100号提供了一个例子:提交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诉侵权植物与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对比具有特异性。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特征特性
DNA指纹鉴定
DUS测试报告
特异性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裁判理由
[…]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品种审定时,要求申请审定品种必须与已审定通过[…]的其他品种具有明显区别。”
[…]
“[…]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是田间种植DUS测试。”
[…]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附录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附录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玉米》(NY/T 2232-2012)
[…]
附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 此文的引用是:丝络谈™编辑委员会,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丝络谈™,丝络规则与案例™,2021年12月1日,http://sinotalks.com/sinorulescases/guiding-case-100-chinese。指导案例100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除非另有说明,文摘、附录与所有注释均由丝络谈™添加。